新能源车充电起火被拒赔,法院判了!自燃还是故障?

   2026-08-25 IP属地 北京网络整理佚名1050
核心提示:【汽车充电时起火,保险能赔吗?】新能源汽车充电时着火,车辆完全损毁,保险公司以故障为由拒赔,结果怎样?#案件播报#【案情简

汽车在充电之时起火, 保险究竟是不是能够进行赔偿, 新能源汽车于充电时起火, 车辆被完全损毁, 保险公司凭借“故障”这个理由拒绝赔偿, 最终结果到底是怎样的, 是#案件播报#。

【案情简介】

2020年, 有一家公司买下了一辆新能源汽车, 将其用于日常办公, 2021年5月份的时候, 这辆安置在停车场充电的车辆, 电瓶忽然起火, 进而引发火灾, 致使车辆彻底损毁, 经过消防部门认定, 起火原因得出是在车辆充电的这一过程当中, 由电瓶引发了火灾。

有个公司觉得这一回的火灾是车辆自己燃烧所致, 便朝着承保此车辆的保险公司去申请理赔,还请求保险公司给它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款七万多元。保险公司持有这样的看法, 电瓶起火乃是电瓶自身出现故障, 这属于免赔的范围, 所以就拒绝进行赔付涉案车辆的损失。

【法院审理】

此案存在的争议关键要点在于, 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出现火灾这种情况, 究竟是属于“自燃”这一范畴, 还是属于“故障”这一范畴呢。

自燃是这样一种情况, 即车辆在使用进程当中, 处于没有外部火源的状况下, 因为车辆的电器, 还有线路, 以及供油系统出现故障, 或者是运载货物自身的缘由, 从而起火燃烧;故障指的是汽车系统总成, 还有零部件, 或者整体失去功能的现象, 其本质是汽车零部件自身, 或者零件相互之间的配合状态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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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故发生之际, 涉及此案的原告正在针对案涉车辆开展充电行为, 此情形属于车辆的使用状态范畴, 起火的缘由是车辆储能装置出现了故障, 并非电瓶丧失应有的功能;与此同时, 案涉车辆并不存在进行非法改装、私自改动线路、添加外部火源这类客观状况, 所以认定车辆电瓶并未散失其功能。被告宣称起火原因是电瓶自身故障, 这属于免赔的范围, 但却未提供证据针对“电瓶故障”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了具有不利影响的解释。

综上所述, 法院判定事故原因是自燃, 这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万多元。

【法官说法】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门的条款(试行)》这个事件, 是在2021年12月14日发生的, 此条款之内表明, 新能源汽车状况属于自己燃烧这部分范畴是在保险责任当中的范围之内。

再者, 鉴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源自保险公司为重复投入使用而预先筹谋给定, 在订立合同之际未曾针对易于出现歧义的部分予以阐释, 所以一旦出现歧义状况, 保险公司理应针对该条款给出解释, 要是无法给出, 法院将会给出对其不利的解读。

其一, 法官作出提醒, 当下新能源汽车正缓慢地逐步演变成热门的被用于代步的交通工具, 其二, 广而众多的车主于使用车辆的进程当中, 应当留意去遵循安全规范, 做到规范用车;其三, 与此同时, 在为汽车进行投保之际, 应当先去充分地深入了解保险条款, 进而挑选适合的保险产品;其四, 保险公司同样应当针对保险条款面向消费者开展解释说明工作, 清晰明确并划分保险责任究竟是什么, 维护并平衡各方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南京小学教师__方得人心的意思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是由当事人, 为达到重复使用目的, 而预先进行拟定的, 且在订立合同这个行为发生时, 并未跟对方有针对条款内容的协商行为的条款。

订立合同若采用格式条款, 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并且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去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要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从而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当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之时, 那般情况之下则应该依照平常的理解来予以解释, 要是对于格式条款存在着两种或者更多以上的解释情况, 那么这种状况下就应当作出这一解释, 而这一解释是对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不利的解释, 要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之间呈现出不一致的情形之时, 这种时刻应当采用的是那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要是采用了保险人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去订立保险合同, 当保险人跟投保人、被保险人亦或是受益人, 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时候, 那就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去予以解释, 要是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 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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